马云“加冕”
当初阿里奔着香港去上市,因为港交所不允许同股不同权的“A/B股双层结构”,马云才设计了所谓的“合伙人制度”,以达到其以少数股权实现对企业控制的目的。令人意外的是,美国资本市场原本就有A/B股制度,马云完全可以通过1:10之类的超级投票权设计来实现这一目的,但他并未采用,而是依然延用了自创的“合伙人制度”。
阿里集团官方的解释是:不同于一般的将超级投票权的股份集中在几个创始人手中的双层股权结构,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体现的是一个大集团合伙人的视野,这种治理结构,一方面可以保证团队的创新能力,同时也确保了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会由于个别创始人的退休或者身份变动而影响到公司的运营。
实际上,无论是美股惯用的A/B股制度,还是阿里独创的“合伙人制度”,最终目标都是“少数股东实现对企业的控制”。但相较而言,A/B股制度更加透明一些,因为创始人拥有多少超级投票权是明确的,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过程也是公开的。而“合伙人制度”名义上有章可循,但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存在大量“人治”色彩,合伙人的人选如何、谁当选、罢免谁、该推选谁做董事候选人,凡此种种都将严重受到马云个人意见的左右。合伙人的投票,如何不陷入到“橡皮图章”的境地呢?
此外,一个更为关键的区别是,A/B股制度仅仅赋予了创始人在股东大会投票上的特权,却并无超越其股权比例委派董事的特权,而“合伙人制度”却令创始人拥有了远远超出其持股比例的董事会成员委派权。在实际的企业运作中,真正提交到股东大会上去表决的议案毕竟是少数,多数都在董事会层面决策。因而,从控制权的实用性来看,控制董事会优于控制股东大会。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一言以蔽之,即“以马云为首的合伙人控制董事会”这个规则永远不能变,除非95%以上的股东否决这条,但持股8.9%的马云会自我否决吗?
依靠“合伙人制度”,马云凭借少数股权获得绝对控制权,意味着阿里集团不再是那个几大“政党寡头”可以坐下来讨价还价的“共和制国家”了,而是一个合伙人说了算的“王国”,马云最终完成了“加冕”。
治理结构缺陷下的估值折扣
若将阿里的合伙人式公司治理结构,与一个多党执政的现代国家治理结构做类比,其本质则更加清晰。相当于在马云身为“总统”的“阿里帝国”,“国会”并不是由“多数党”控制,而是由以马云为首的“少数党”控制,而且是永久性控制。“少数党”(相当于阿里合伙人)拥有对多数“国会议员”的提名权,其候选人即使被“全国投票”所否决,“少数党”依然有权派遣“临时议员”,任期直至参加下次“国会大选”。更为关键的是,“总统”对“少数党”的控制是不透明的,马云表面是“总统”,实际已然是“陛下”。
一个国家如果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缺陷,那么其主权信用在国际上通常会被降级。同理,如果一个公司存在治理结构缺陷,其公司价值同样会被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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