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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企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虚构利润3.44亿元

    2014-06-02 10:26:42评论:0 点击:

  因2006~2010年连续五年财务造假,虚构利润3.44亿元,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纺股份)日前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50万元。它也因此被外界称为“国企上市公司近10年造假第一股”。

  南纺股份5月17日公告称,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并于2014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存在违法事实,指出其于2006~2010年连续5年虚构利润。

国企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虚构利润3.44亿元

  其中,南纺股份2006年年报披露的利润为2440.50万元(在2007年年报中将其调整为1902.44万元)。经查,虚构利润3109.15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南纺股份2006年利润为-668.65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127.39%。

  2007年年报披露的利润为2792.74万元。经查,虚构利润4223.33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其2007年利润为-1430.59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151.22%。

  2008年年报披露的利润为1579.36万元。经查,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其2008年利润为-13,620.47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962.40%。

  2009年年报披露的利润为1582.78万元。经查,虚构利润6053.18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其2009年利润为-4470.40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382.43%。

  2010年年报披露的利润为-104.89万元。经查,虚构利润5864.12万元。扣除虚构的利润,其2010年利润为-5969.01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5590.73%。

  以此计算,5年间南纺股份合计虚构利润3.44亿元。证监会指出,“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因此,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原董事长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原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原副总经理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给予其余相关责任人杨京城、韩勇、赵万龙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给予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行政处罚。

  此消息一出便掀起轩然大波。市场评论认为,“南纺股份的造假可以说已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但处罚的结果却是“重重举起,轻轻落下”。甚至有市场言论偏向于南纺股份应该退市。

  《上海证券报》发文指出:“市场对南纺股份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几点上:一是扣除掉虚构的利润其5年的利润皆由盈转亏,若考虑2011年业绩、其实已是连续6年亏损,是否该按追溯机制追加处罚的同时作退市处理?二是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处罚过轻,主要责任人是否该负有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三是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该怎么处理,法院受理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便表示,即使是被掩盖多年的虚增利润问题,只要被查出,并且业绩连续4年亏损,也符合了退市条件。

  《上海证券报》更是从完善《证券法》的角度发文指出,“南纺股份造假保住上市资格一事,几乎是对退市制度的嘲讽,让大家又一次看到,法律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过轻,无异于是对那些违法企业的放纵。正是因为对上市公司约束不足,导致其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而一再违规,并不会因为一次无关痛痒的行政处罚而根本改变。修订《证券法》已是刻不容缓。”

  依据事态最新进展,5月20日,上交所已向公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2006~2010年间的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及信息披露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股民索赔等诉讼情况,并对未来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

  5月21日,南纺股份公告回复称,“至目前,公司已完成全部追溯调整事项,不存在其他应调整而未调整的事项”。同时回复称,“经核实,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与索赔相关的诉讼文件”。

  5月23日,中国证监会也回应称,已充分关注到市场对于南纺股份追溯调整后连续亏损是否应直接退市的讨论。证监会将继续研究、完善退市制度,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退市机制。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现行《股票上市规则》未将追溯重述导致3年及3年以上连续亏损作为直接退市情形,是按照平稳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妥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结合退市制度实践经验而进行的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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