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9 08:45:26评论:0 点击: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罗莱家纺、本公司、公司指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指罗莱家纺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授权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指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指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罗莱家纺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指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指《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全部为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3、确定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依据公司董事会通过的《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经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下股票期权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合计220人,包括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占本计划公告之日公司员工总数4104人的5.36%。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将在本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备案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网站上进行详细披露。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四、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5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4036.31万股的2.494%。其中首次授予320万份,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4036.31万股的2.280%;预留30万份,占本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8.57%,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14%。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罗莱家纺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标的股票来源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罗莱家纺股票。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在本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