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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莱家纺:公司章程(2011年9月)

    2011-09-29 10:25:50评论:0 点击: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一一年九月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1.02 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7]1054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苏

  通总字第 003720 号。

  第 1.03 条 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04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10 万股,于 2009 年 9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1.04 条公司注册名称: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UOLAI HOME TEXTILE CO.,LTD

  第 1.05 条公司住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1699 号 邮编:226009

  第 1.0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36.31 万元。

  第 1.07 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1.08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1.0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10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11 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2.01 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世界级家纺企业。

  第 2.02 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家用纺织品、酒店纺织品、鞋帽,销售凉席、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地毯、挂毯、床垫、服装、日用化学品、玩具、照明用蜡烛和灯芯、厨具、洁具、文具用品。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 3.01 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3.03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3.04 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3.05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上海罗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68,308,625.07 元折法人股5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5%;伟佳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其在原公司净资产中的 31,049,375.03元折法人股 2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5%;南通众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在原公司净资产中的 24,839,500.03 元折法人股 2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0%。截至 2007 年 6 月 20 日止,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 3.06 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36.3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 3.07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3.08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3.09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3.10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3.11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3.10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3.13 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前述规定。

  第 3.14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 3.1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 3.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 4.01 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 4.02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 4.03 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4.04 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 4.05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 4.06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4.07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4.08 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4.09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 4.10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 4.11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第 4.12 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 4.13 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 4.1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即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7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4.15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即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1699 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二)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第 4.16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 4.17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 4.18 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4.19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 4.21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4.22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4.23 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4.24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23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4.25 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 4.26 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 4.27 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 4.28 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 4.29 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 4.30 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 4.31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 4.32 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 4.33 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 4.34 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 4.35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 4.36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 4.37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 4.38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 4.39 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 4.40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 4.41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 4.42 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 4.43 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 4.44 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 4.45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 4.45 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 4.46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 4.47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4.48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 4.49 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事宜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 4.50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 4.51 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 4.52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亦可以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 4.53 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 4.54 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 4.55 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 4.56 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 4.57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4.58 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 4.59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 4.60 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 4.61 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 4.62 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 4.63 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

  第 4.64 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 5.01 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 5.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 5.03 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5.04 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 5.05 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 5.06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该董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的责任尚未解除;

  (二)董事长或董事兼任总裁提出辞职后,离职审计尚未通过;

  (三)公司正在或者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 5.07 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 5.08 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 5.09 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5.10 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二节董事会

  第 5.11 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 5.12 条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

  第 5.13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5.14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 5.15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 5.16 条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就下列非关联交易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公司上年度末净资产 10%以下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结算方式的流动资金贷

  16

  款、资本性支出、长期贷款、资产抵押、收购资产出售与出租资产、重大财务承诺、委托理

  财及其它担保事项,其中,非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上述事项为公司上年度末净资产

  3%以下;决定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单项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15%的事项;

  (二)批准公司单项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0.5%,全年累计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1%

  的资产核销;

  (三)批准当期金额在期末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5%以上、15%(含)

  以内坏账准备的计提;

  (四)批准当期金额在期末短期投资账面成本 5%以上、30%(含)以内,短期投资减值

  准备的计提;

  (五)批准当期金额在期末存货账面成本 5%以上、10%(含)以内,存货减值准备的计

  提;

  (六)批准当期金额在期末长期投资账面成本 10%以上、20%(含)以内,长期投资减值

  准备的计提;

  (七)批准当期金额分别在期末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账面成本 10%以上、

  20%(含)以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视为重大事项,应当

  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批准连续 12 个月不超过上年度销售额的 1%及一次性交易

  不超过上年度销售额的 0.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关联交易,应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明确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5.17 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5.18 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董事长下列长期授权:

  1、年度预算内,单项费用超过费用预算总额 2%但不超过费用预算总额 5%支出由总裁报

  请董事长审批;

  2、年度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超过人民 100 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由总裁报请

  董事长审批;

  3、年度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和重大费用支出的相关合同协议时,超过人民币 500 万

  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由总裁报请董事长审批;

  4、累计超过预算总额 3%但不超过预算总额 8%的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

  17

  5、决定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单项投资项目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5%的事项,单项流动

  资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8%的事项和公司经营范围内结算方式流动资金贷款不超

  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10%的事项;

  6、决定单项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但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业务和管理合同、协议;

  7、批准公司单项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0.1%,全年累计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0.5%的

  资产核销;

  8、批准一次性交易不超过上年度销售额 0.5%的关联交易。

  以上第 1 至第 8 点,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处置,分次进行

  对外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董事长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

  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5.19 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5.20 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 5.21 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 5.22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

  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 2 日前通知送达。

  第 5.23 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 5.24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5.25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5.26 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 5.27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 5.28 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18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 5.29 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1 条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2 条本章程第 5.0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 5.03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5.04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4 条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 6.05 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6.06 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 6.07 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权限及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 6.08 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 6.09 条 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名,总裁可以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副总裁

  协助总裁的工作,在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裁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裁或总裁助理代行

  职权。

  第 6.10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19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6.11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 7.01 条本章程第 5.0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 7.02 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 7.03 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 7.04 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第 7.05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 7.06 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 7.07 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 7.08 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 7.09 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

  会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一一年九月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1.02 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7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7]1054 号文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苏

  通总字第 003720 号。

  第 1.03 条 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09)804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10 万股,

  于 2009 年 9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1.04 条公司注册名称: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UOLAI HOME TEXTILE CO.,LTD

  第 1.05 条公司住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1699 号 邮编:226009

  第 1.0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36.31 万元。

  第 1.07 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1.08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1.0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10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11 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2.01 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世界级家纺企业。

  第 2.02 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家用纺织品、酒店纺织

  品、鞋帽,销售凉席、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地毯、挂毯、床垫、服装、

  日用化学品、玩具、照明用蜡烛和灯芯、厨具、洁具、文具用品。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 3.01 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 3.03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 3.04 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3

  第3.05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上海罗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的 68,308,625.07 元折法人股

  5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5%;伟佳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其在原公司净资产中的 31,049,375.03

  元折法人股 2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5%;南通众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在原公司净资产中

  的 24,839,500.03 元折法人股 2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0%。

  截至 2007 年 6 月 20 日止,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 3.06 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36.3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 3.07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3.08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3.09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3.10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3.11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 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3.10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3.13 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前述规定。

  第 3.14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 3.1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4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 3.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 4.01 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 4.02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 4.03 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4.04 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 4.05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 4.06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5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4.07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4.08 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4.09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 4.10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 4.11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6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按照该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第 4.12 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 4.13 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 4.1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即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7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4.15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即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

  区星湖大道 1699 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

  过 20%的;

  (二)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 4.16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7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 4.17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 4.18 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4.19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 4.21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4.22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4.23 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4.24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8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23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 4.25 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 4.26 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 4.27 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 4.28 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 4.29 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9

  有关部门查处。

  第 4.30 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 4.31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 4.32 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 4.33 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 4.34 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 4.35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 4.36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 4.37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 4.38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 4.39 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10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 4.40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 4.41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 4.42 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 4.43 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 4.44 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 4.45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 4.45 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4.46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 4.47 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11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4.48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 4.49 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

  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

  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

  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

  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事宜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 4.50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 4.51 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 4.52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

  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亦可以书面提名推荐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 4.53 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12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 4.54 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 4.55 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 4.56 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 4.57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 4.58 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 4.59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 4.60 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 4.61 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 4.62 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 4.63 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

  第 4.64 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 5.01 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13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 5.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该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 5.03 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 5.04 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14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 5.05 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 5.06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该董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的责任尚未解除;

  (二)董事长或董事兼任总裁提出辞职后,离职审计尚未通过;

  (三)公司正在或者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

  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 5.07 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 5.08 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 5.09 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5.10 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二节董事会

  第 5.11 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 5.12 条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

  第 5.13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5.14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 5.15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 5.16 条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就下列非关联交易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公司上年度末净资产 10%以下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结算方式的流动资金贷

  16

  款、资本性支出、长期贷款、资产抵押、收购资产出售与出租资产、重大财务承诺、委托理

  财及其它担保事项,其中,非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上述事项为公司上年度末净资产

  3%以下;决定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单项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15%的事项;

  (二)批准公司单项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0.5%,全年累计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1%

  的资产核销;

  (三)批准当期金额在期末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5%以上、15%(含)

  以内坏账准备的计提;

  (四)批准当期金额在期末短期投资账面成本 5%以上、30%(含)以内,短期投资减值

  准备的计提;

  (五)批准当期金额在期末存货账面成本 5%以上、10%(含)以内,存货减值准备的计

  提;

  (六)批准当期金额在期末长期投资账面成本 10%以上、20%(含)以内,长期投资减值

  准备的计提;

  (七)批准当期金额分别在期末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账面成本 10%以上、

  20%(含)以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视为重大事项,应当

  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批准连续 12 个月不超过上年度销售额的 1%及一次性交易

  不超过上年度销售额的 0.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关联交易,应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明确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5.17 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5.18 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董事长下列长期授权:

  1、年度预算内,单项费用超过费用预算总额 2%但不超过费用预算总额 5%支出由总裁报

  请董事长审批;

  2、年度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超过人民 100 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由总裁报请

  董事长审批;

  3、年度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和重大费用支出的相关合同协议时,超过人民币 500 万

  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由总裁报请董事长审批;

  4、累计超过预算总额 3%但不超过预算总额 8%的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

  17

  5、决定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单项投资项目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5%的事项,单项流动

  资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8%的事项和公司经营范围内结算方式流动资金贷款不超

  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10%的事项;

  6、决定单项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但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业务和管理合同、协议;

  7、批准公司单项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0.1%,全年累计不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 0.5%的

  资产核销;

  8、批准一次性交易不超过上年度销售额 0.5%的关联交易。

  以上第 1 至第 8 点,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处置,分次进行

  对外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董事长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

  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5.19 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5.20 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 5.21 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 5.22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

  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 2 日前通知送达。

  第 5.23 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 5.24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 5.25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5.26 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 5.27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 5.28 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18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 5.29 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1 条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2 条本章程第 5.0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 5.03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5.04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3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 6.04 条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 6.05 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6.06 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 6.07 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权限及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 6.08 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 6.09 条 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名,总裁可以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副总裁协助总裁的工作,在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裁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裁或总裁助理代行职权。

  第 6.10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19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6.11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 7.01 条本章程第 5.0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 7.02 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 7.03 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 7.04 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第 7.05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 7.06 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 7.07 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 7.08 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 7.09 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

  会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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