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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背景下更应“戒欺”

    2015-05-13 17:06:00评论:0 点击:

  李克强总理在视察国家工商总局时表示,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小企业"铺天盖地"涌现,促进大企业"顶天立地",让千百万新企业健康成长。这些话让基层企业感到振奋,重新燃起了创业的激情。

  国际国内宏观形势不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更主要的是有些企业不讲规范,不讲诚信,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建立企业信用体系,规范和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显得十分迫切。

“互联网+”背景下更应“戒欺”

  说到诚信,笔者想到浙江胡庆余堂挂的一块"戒欺"牌匾。一代名商胡雪岩在跋文中写道:"凡贸易均著得欺字","余存心济世,誓不以劣品弋取厚利","采办务真,修制务精,不至欺余以欺世人。"胡庆余堂药店之所以能够成为百年名店蜚声于海内外,其秘诀就在于"戒欺"二字。现代社会在物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冲击下,将道德规范、承诺信誉、合约法律置之度外,造成道德价值观的失落。"戒欺"更显得尤为可贵。可以说,无论何时何地,哪怕是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戒欺"都不会过时。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建设企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是创造企业良好生存发展环境的要求。从政府到民间的一切管理、经营、交易等经济活动,企业都必须诚实、守信。然而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还是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部门协同和社会共治机制。

  一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面实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我国作为一个信用体系后发国家,必须强化政府主导,整合企业信用信息资源。一要加快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要加快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开发利用,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服务产业。三要完善企业信用激励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信用自律管理。

  二是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需要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要参照中国证监会监管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涉及企业重大信用信息要进行披露,公开基本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结果,通过经济、行政、道德以及法律手段,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警示、提醒企业,从而维护信用秩序,营造诚信守约的氛围。

  三是完善征信评信制度。我国企业信用体系之所以发展缓慢,一定程度上与尚未制定统一的信用法律有关。目前民法、经济法和刑法中有关企业信用行为的规定,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再没有其他约束。我国迫切需要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关系、信用关系、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使企业信用制度化、法律化,从根本上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而健康地发展。

  企业应认识到信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它有利于企业融资、维系客户、扩大销售、建立品牌,还可使企业摆脱诉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诚信,不但能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更是理顺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培育优秀企业文化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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