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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工作今日启动

    2013-09-10 17:01:58评论:0 点击:

  根据有关部门2013年9月9日发布的《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今日起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工作正式启动。《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比照新国标执行,对棉花收储交易的报价品种、质量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严查转圈棉。同时,将交易保证金提高至每吨500元,其中4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另外100元作为棉花包装质量保证金,并对交易方式做了具体要求。此外,还对交储企业的棉花来源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2013年度[收储]第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0号公告)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是指由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按照《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要求,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棉花收储交易系统发布购棉邀约,由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企业就近选择库点点击成交,交易市场根据成交结果生成《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经中储棉总公司和交储企业分别签字盖章后,由交易市场作为第三方予以见证,交储企业在合同约定仓库货场交货的收储方式。

  收储的棉花必须是2013年度生产和加工、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符合规定交储条件要求的锯齿细绒棉。

  收储库点参见中储棉总公司相关公告。

  第三条  除非本办法另行规定,参加棉花临时收储交易的交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企业;

  3、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交易市场和中储棉总公司共同对参与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和交储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2个工作日及时回复有关交储企业。

  通过资格审核的交储企业,需在交易市场开户方可参与收储交易。

  对于租赁符合交储条件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或委托符合交储条件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代为加工棉花的、或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本身为非独立法人的,需由有关企业出具租赁、委托加工以及交储企业属于非独立法人等证明后,方可由有关企业参与收储交易。交储企业为提供的资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租赁或委托加工关系一经审核并公布后,不得更改。

  第五条  棉花收储交易时间为每日16:00开市,至全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新的报价后结束。

  第二章  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六条  棉花收储的交易报价品种为3128B级锯齿细绒棉,且长度整齐度为U3档,断裂比强度为S3档,轧工质量为P2档,异性纤维含量为L档,卖方报价为送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仓库货场以公定重量计算的交货价格即20400元/吨,其它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级、长度整齐度、断裂比强度、轧工质量、异性纤维含量的质量差价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实际交货的棉花颜色级要求为白棉的1至4级以及淡点污棉的1至2级,长度要求为27毫米以上(含27毫米),马克隆值要求为A级、B级(含B1级和B2级)和C级的C2档,长度整齐度为U1、U2、U3和U4,断裂比强度为S1、S2、S3和S4,轧工质量为P1或P2,异性纤维含量为N或L。如局部地区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大部分棉花达不到以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研究后可在受灾地区适当放宽收储质量标准,有关情况另行公布。

  实际货款根据公证检验结果据实结算。

  第七条  所有交储的棉花须为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大包棉花。

  第八条  合同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

  第三章   棉花收储交易的程序

  第九条  棉花收储交易的程序:

  (一)卖方参与交易前,向交易市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交易系统根据成交情况按照每吨500元实时扣划,其中4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另外100元作为棉花包装质量保证金。

  (二)每日收储交易前由中储棉总公司发布当日收储总数量和各承储仓库具体收储数量;

  (三)交易市场棉花收储交易系统于工作日16点整开市,已办理开户的交储企业可进入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四)交易开始后,具备交易资格的交易商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参与。内地库点成交数量须为30吨的整倍数,且单笔最小成交数量不少于120吨,单笔最大成交数量不超过180吨;新疆库点成交数量须为40吨的整倍数,且单笔最小成交数量不少于200吨,单笔最大成交数量不超过400吨。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发布。

  具体交易方式为:

  1、每个交易日的15:00前,中储棉总公司和交易市场将各个承储仓库的收储数量拆分成若干个独立的收储指标,然后并列显示在棉花收储交易系统中,交易商可及时浏览,为参与交易做好准备。当日16:00,所有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即可同时参与竞拍。

  2、交易中,每份收储指标的第60次被点击作为成交有效指令,即第60次点击的交易商竞得此份收储指标。期间,每份收储指标每1秒只能被点击1次,在1秒内对同一个收储指标的再次点击被系统视为无效指令。

  3、每个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每10秒只能发出一次有效点击,同一交易商于10秒内发出的再次点击被系统视为无效指令。

  4、当日16:25,交易系统进入闭市倒计时,1分钟内无新的点击,系统闭市。闭市时,点击不足60次的收储指标按最后一次的有效点击作为成交有效指令。

  5、闭市时,除某一收储指标未能实现第60次点击而成交的以外,同一加密卡同一个交易日只能成交一份收储指标。为此,收储交易系统对于交易商对某一份收储指标实现第60次点击后其它收储指标再发出的第60次点击均视为无效交易指令。

  (五)交易市场根据成交结果生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中储棉总公司和卖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市场作为第三方予以见证,并具有法律效力。

  (六)卖方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条  卖方可以利用出疆棉铁路和公路运费补贴政策,将新疆生产加工的棉花自行运输到中储棉总公司指定的内地承储库用于交储,以缓解新疆承储库库容压力。

  第十一条  交储企业和中储棉总公司各自对其通过交易市场棉花收储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储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参与交易。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公告规定的交易商,除对有关成交按无效或违约处理外,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四章  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于交易前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其中,卖方交易商于交易前需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卖方交易商和中储棉总公司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的履约保证。

  第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如卖方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五条  成交后,交易市场分别向成交双方一次性暂扣500元/吨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凭中储棉总公司出具的通知释放卖方交易商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五章   质量保障和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实际交储过程中,如交储企业提供的棉花质量、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入储条件,无论棉花是否已运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仓库,所发生的费用及所有责任均由交储企业承担,相应部分棉花按中储棉总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交储企业或中储棉总公司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中纤局提出复检申请,中纤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检,双方按照复检结果结算;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交储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按照违约处理:

  1、交储棉花的籽棉收购价低于合同中约定的籽棉收购参考价;

  2、未按规定时间和中储棉总公司有关规定入库的;

  3、交储企业违反《防止投放的国家储备棉出现"转圈棉"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行为;

  4、棉花质量存在弄虚作假;

  5、未按储备棉购销合同所约定的数量交货的;

  6、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合同违约,交易市场按500元/吨将违约方的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

  第二十二条  交储企业对交储的棉花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出库时发现掺杂使假、棉花大样与原验结果严重不符等问题,交储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储企业只能将本企业收购加工的皮棉用于交储。交储企业不得将从其它企业或个人处购买的皮棉通过更换包装、更换唛头标识或拆包后混入轧花设备的籽棉或皮棉滑道等方式将原皮棉改头换面后用于交储,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交储资格以及棉花加工企业资质,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交货流程、货款结算等按照中储棉总公司发布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指示对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所有调整以交易市场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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