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5 15:44:10评论:0 点击:
南通某家纺企业业主委托印染公司印染的布匹上因印有他人的美术作品图《百子送福》案,被权利人袁先生诉至法院。2012年2月2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家纺企业业主朱某需因侵权而支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元。
袁先生享有美术作品《百子送福》的著作权。2011年9月17日,袁先生发现南通某印染公司印染布匹上的图案与《百子送福》图案很相似。法院比对后发现,二者人物图案、“福”字字体及布局基本相同。经查,印染的布匹系南通某家纺业主朱某所委托。袁先生将印染公司和朱某一起告上法院。
庭审中,朱某辩称这些图案系古代年画的一种,且来自公有领域,不应构成侵权。南通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作品图案来自公有领域,但著作权人通过智力劳动对公有领域的图案元素进行重新排列组合,形成具有一定创造性的作品,亦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